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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看出,被告-反原告的丈夫没有开设独立的住房,对姐姐干涉婚姻保持沉默, 不愿意生育,而原告-反被告的妻子在争吵过程中也说了脏话,双方在引发冲突的事件中都被认定有过错,但法院裁定接受,据了解过错的严重性在于被告-反诉的丈夫。按照这种情况,丈夫提出离婚也是正确的。驳回被告反原告丈夫的案件而不是决定离婚(TCC 第 166/2 条),这是不正确的,需要撤销。最高法院第二法庭,2013 年 11 月 25 日,2013/14267 E. 经调查取证,原告(丈夫)对其母亲侮辱被告女子保持沉默,其家人不想要该女子,也 不想生孩子,而被告(女子)则侮辱原告妻子:说“你不是男人,这不是男子气概”。据了解,了妻子的家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双方之间存在永久的不兼容,这将动摇共同生活的基础,并且不允许联盟继续存在。从案情来看,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。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,在法律上不再可能强迫配偶同居,因此,在理由不足的情况下驳回案件 阿曼 Whatsapp 数据 而不是决定离婚是不正确的(《TCC》第 166/1 条)。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,2015 年 2 月 13 日,2014/16738 E. 如上文第 1 段所述;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 ,原告丈夫不想要孩子、说妻子没有发挥自己的女性气质以及避免同居,这完全是过错。 从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看出,被告-反原告的丈夫没有开设独立的住房,对姐姐干涉婚姻保持沉默, 不愿意生育,而原告-反被告的妻子在争吵过程中也说了脏话,双方在引发冲突的事件中都被认定有过错,但法院裁定接受,据了解过错的严重性在于被告-反诉的丈夫。按照这种情况,丈夫提出离婚也是正确的。驳回被告反原告丈夫的案件而不是决定离婚(TCC 第 166/2 条),这是不正确的,需要撤销。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,2013 年 11 月 25 日,2013/14267 E. 经调查取证,原告(丈夫)对其母亲侮辱被告女子保持沉默,其家人不想要该女子,也 不想生孩子,而被告(女子)则侮辱原告妻子:说“你不是男人,这不是男子气概”。据了解,他没有履行团结职责,还侮辱了妻子的家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双方之间存在永久的不兼容,这将动摇共同生活的基础,并且不允许联盟继续存在。从案情来看,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,在法律上不再可能强迫配偶同居,因此,在理由不足的情况下驳回案件而不是决定离婚是不正确的(《TCC》第 166/1 条)。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,2015 年 2 月 13 日,2014/16738 E. 如上文第 1 段所述;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 ,原告丈夫不想要孩子、说妻子没有发挥自己的女性气质以及避免同居,这完全是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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